量子科学作为前沿学科,在传播过程中始终面
中国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中国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委员会(Chinese Spinal Neurocardiac Interdisciplinary Professional Committee)(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根据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是为促进中国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委员会建设和发展而设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主要任务有: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政策,推动医疗产业规范化发展,服务会员单位,促进卫生行业企业间的协作与创新,助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中国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委员会旨在临床及基础理论的研发、创新、转化,医学基础理论培训及跨学科治疗模式的推广,微创神经调控技术的应用等领域探索出一条全新的道路从根本上解决当今临床疑难疾病的病因和治疗。
协会联合多学科权威专家建立完善的跨学科医学体系,制定出关于脑梗塞、心脏病、慢阻肺、胃肠病、脊柱关节病等跨学科诊疗标准;确定相关的跨学科专家共识和临床路径;并推出一系列精准的跨学科医疗新技术。
协会力推跨学科联合治疗新模式,通过脊柱微创、神经调控等先进医疗技术,实现冠心病——免支架、心衰——心功能逆转、慢阻肺——临床治愈、脑梗塞偏瘫——肢体功能重建、腰腿疼——不开刀、溃疡性结肠炎——不灌肠;并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建立多中心临床及科研联合体,助力临床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协会严格遵守总会《章程》。坚持“护佑健康,发展产业,诚信创新,服务社会”的宗旨,推进卫生产业企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和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总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卫生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诉求。
(二)根据总会要求,充分发挥协会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医疗领域的技术优势,推进我国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医疗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引领行业发展。
(三)基于循证医学证据和临床实践经验,制定脊柱神经心脏相关疾病的多学科诊疗规范和指南,为临床工作提供标准化的参考依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四)组织多学科团队针对脊柱、神经、心脏、肺脏、胃肠、免疫等相关系统的疾病开展联合研究,从病理、生理及生物力学关系,探讨疾病发病机制,寻找新的诊断方法、治疗策略,制定相关跨学科医疗指南,为临床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五)为构建我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医疗服务体系,提供脊柱神经心脏、肺脏、脑血管等疾病跨学科专业医疗领域新技术、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方法的交流平台。举办跨学科的学术研讨会、年会等,邀请脊柱、神经、心脏、肺脏、脑血管、中医、康复、云医疗、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和临床经验。
(六)建立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多学科会诊平台,为患有脊柱、神经、心脏、肺脏、胃肠等多系统疾病的患者提供综合诊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七)组织开展面向相关专业医护人员的培训课程、继续教育项目等,如脊柱神经心脏、肺部、内分泌等疾病的诊断技能、多学科协作治疗方案等培训。提高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培养跨学科的专业人才,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临床问题。
(八)开展研究项目,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AI(人工智能)赋能医疗,AI识别医学影像中的细微结构,精准诊断。千万级病例数据库进行智慧决策,远程AI问诊系统让山区患者普惠医疗,人工智能重塑医疗的边界。
(九)促进医疗机构会员与商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资源整合,在价格制定、医疗控费、健康险产品开发设计等方面加强合作,扩大商业健康险在医疗领域合作覆盖面,为医疗机构实现差异化发展提供支付方式。
(十)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医疗援助等方式,组织专家团队开展义诊、公益筛查等活动,为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致力于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的人群都能获得高质量的脊柱、神经、心脏健康服务。
(十一)通过科普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脊柱、神经、心脏相关疾病的知识,包括发病原因、保健方法、早期症状等,提高公众对这些疾病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促进疾病的早期发现和治疗。做到疾病早期预警、预测,及早干预,使重大致死性疾病消灭于萌芽状态,还原医学本质,使医院职能从治病救人转换为服务人民健康。
(十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上相关的大学、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开展研究项目,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做好行业宣传工作,为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在医疗领域发展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优质品牌和口碑,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十四)组织召开协会全体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
(十五)完成总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科研院所。个人会员是指行业的专家、企业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总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脊柱神经心脏跨学科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24年12 月,大会选举罗民教授为第一届跨学科专业委员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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