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上海]
摘要:“AI生成”不可突破人格权边界。从司法裁判确立“可识别即侵权”到企业探索“确权—授权—监测—维权”全链路保护,中国正在构建一套融合法律、技术与行业自律的数字人格权保护体系。新爪AIGC与腾瑞云的合作是这一方向上的积极探索。
2026年1月发表的“金台锐评”指出:“技术应用只要实质性地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就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惩戒。”这一论断为AIGC时代的人格权保护确立了基本立场。
从法律规则的完善到技术工具的应用,从个体权利人的意识觉醒到合规平台的能力建设,中国正在多个维度上构建数字人格权保护的新范式。
人格权保护从物理世界延伸至数字空间
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制度创新为人格尊严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但随着深度伪造、声纹克隆、AI换脸等技术的快速迭代,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正在从物理世界向数字空间全面延伸。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程某诉孙某案具有典型意义——被告未经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布在微信群内。法院认定,侵权图片与原告肖像在脸型、姿态、造型等方面具有高度对应关系,群成员能够识别出对应主体,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该案表明,AI生成的“间接”形象同样可能落入人格权保护范围。
何某诉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则涉及更深层的权利冲突——被告运营的记账软件中,用户将公众人物何某设置为AI陪伴者,平台通过算法推荐相关角色并提供“调教”机制。法院认定,在软件功能和算法设计下,用户使用原告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
这些案例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AI不是人格权保护的“法外之地”。

“可识别性”标准统一侵权认定口径
在多个裁判案例中,“可识别性”被确立为判断AI生成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的核心标准。
肖像侵权不以“完整复刻面部”为前提。《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意味着任何可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均受保护,不限于面部。

企业实践:技术赋能人格权保护
在法律规则逐步完善的同时,一批企业正在探索技术赋能人格权保护的可行路径。
北京腾瑞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区块链、AI和大数据技术,构建了数字版权资产“存证-监测-取证-维权-运营”的全链路服务体系。公开信息显示,腾瑞云先后为爱奇艺、中央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等机构提供版权保护服务,其技术方案已在四川省文化大数据资产库、敦煌研究院数字素材库等国家级项目中部署。
基于这一技术底座,成都新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新爪AIGC平台,将全链路版权保护能力引入AI人像资产领域。平台通过区块链存证为每一份授权协议生成唯一哈希指纹,通过全网监测系统追踪授权素材的使用轨迹,通过自动化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最终为授权方(模特、演员、原画师等)提供从确权到交易再到维权的闭环管理。
这种“技术+制度”的双轮驱动模式,为人格权保护从“事后救济”走向“事前防控”提供了一种可复制的实践方案。

展望:构建数字时代的“脸面安全”防护体系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已启动全网常态化侵权监测,要求平台建立健全AI演艺内容授权核验长效机制。中广联演员委员会的严正声明明确要求:短视频、直播、影视分发等平台须严格落实内容审核主体责任,AI技术研发及服务平台须强化前置审核义务,对用户上传的肖像、声频影像等素材严格核验授权资质。
从立法推进到司法探索,从行政监管到行业自律,从技术工具到平台治理——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数字人格权保护体系正在中国加速成形。
结语
让技术尊重人格,不是限制创新,而是让创新在规范中走得更远。新爪AIGC与腾瑞云的实践表明,当区块链存证让授权可追溯、哈希指纹让使用可监测、自动化维权让侵权可追责时,技术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有了坚实的制度底座。
[2026年6月8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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